事项编码 | 3707240501410-000 |
事项名称 | 灾害救助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人民政府(法定) 临朐县民政局(授权) |
设立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五)拟订全县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镇街 (园区)审核确定的受灾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救灾救济科 0536-312030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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