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502501-000
事项名称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民政府(法定) 临朐县水利局(授权)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2006年5月国发〔2006〕17号)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财企〔2006〕202号)三、加强使用管理,确保后期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十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一、职责调整(八)加强水利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核定登记。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六)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七)、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三、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措施和办法。3、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移民申请登记表、身份证户口证明等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水利移民管理办公室 321765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