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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600101-000
事项名称 关于对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实施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国有及集体资产经营权与使用权争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行政执法争议、审计决定异议等事项的行政裁决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
设立依据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5号)负责全县政府法制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2]第17号,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2.《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2]第17号,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
实施程序 1.受理审查2.案件处理3.下达裁决决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县政府法制办321183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决定的,除政府行政裁决为最终裁决外,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复议前置的,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