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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3102-000
事项名称 对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商务局
设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6号)二、主要职责(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场秩序科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