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3105-000 |
事项名称 | 对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商务局 |
设立依据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6号)二、主要职责(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市场秩序科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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