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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5202-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 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 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重组。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临编〔2013〕5号)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5.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初审上报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可能产生金融风险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服务机构等民间融资机构公司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管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现场检查;3.现场下发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2009〕82号))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监管科 0536-31253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