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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5203-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 (二)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 (三)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 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三项情形,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第四项情形,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临编〔2013〕5号)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5.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初审上报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资格要求:1、所有股东条件均符合((1上J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JO] 1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 21号)和《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 34号)等文件 规定;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管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现场检查;3.现场下发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监管科 0536-31253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