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3101-000 |
事项名称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售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商务局 |
设立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商务部令第9 号)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32号)二、主要职责(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售卡业务的企业。 |
实施程序 | 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市场秩序科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商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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