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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102-000
事项名称 对酒类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商务局
设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6号)二、主要职责(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售卡业务的企业。
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场秩序科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1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商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