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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5204-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擅自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临编〔2013〕5号)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5.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初审上报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资格要求:1、所有股东条件均符合((1上J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JO] 1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 21号)和《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 34号)等文件 规定;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管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现场检查;3.现场下发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财务审计所需资料(《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监管科 0536-31253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