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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3702-000
事项名称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实施主体 临朐县审计局
设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审计署9号令)第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1号)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条件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审计署9号令)第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法制科0536-3187120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科0536-3187117 行政事业审计科0536-3187125 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0536-3187100 政府投资审计中心0536-33977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财政收支审计: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财务收支审计: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