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3706-000 |
事项名称 |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审计局 |
设立依据 | 《审计法》(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8号)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1号)二、主要职责(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审计法》(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8号)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实施程序 | 1、了解内部审计的重点类型;2、查看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3、提出建议。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单位内审机构、内审人员设置情况、内审工作开展情况;2、内部审计工作相关材料;3、审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法制科0536-318712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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