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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713-000
事项名称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实施主体 临朐县审计局
设立依据 《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主席令第4号通过)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1号)二、主要职责(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2.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镇(街道)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预算法》(1994年3月通过)第七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 《审计法》(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十六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第十七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五条……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
实施程序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1、组成审计组;2、下达审计通知书;3、编制审计实施方案;4、实施审计;5、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6、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文书;7、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2、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3、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5、税款征管有关文件资料;6、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科0536-318711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