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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714-000
事项名称 对国有(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监督
实施主体 临朐县审计局
设立依据 《审计法》(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审计署令第9号)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1号)二、主要职责(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6.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十)组织审计县政府驻境外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审计法》(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十八条 ……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实施程序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1、组成审计组;2、下达审计通知书;3、编制审计实施方案;4、实施审计;5、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6、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文书;7、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基本情况和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职责分工;2、单位经费收支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3、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信贷资产投放规模、结构情况,各项贷款分类情况及信贷档案资料;4、存款储蓄系统、贷款系统、中间业务系统、客户信息系统电子数据;5、各项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办法等,重要投资项目和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6、有关经济往来的合同、协议;7、有关部门审计、检查的结论性资料;8、审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科0536-318711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