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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715-000
事项名称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实施主体 临朐县审计局
设立依据 《预算法》(1994年3月通过)第七十二条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1号)二、主要职责(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收支。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审计法》(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十九条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实施程序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1、组成审计组;2、下达审计通知书;3、编制审计实施方案;4、实施审计;5、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6、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文书;7、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基本情况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及履行情况;2、单位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表说明、银行账户情况及银行存款对账单等相关资料;3、单位内部管理及财务管理的规定情况(包括业务、财务、资产和内部审计监督等制度资料);4、财政批复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安排拨付文件资料,实际支付和使用情况;5、固定资产及往来款项盘点清查明细情况;6、有关审计、财政检查等结论性资料;7、审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行政事业审计科0536-31871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