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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3704-000
事项名称 要求建设项目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条款
实施主体 临朐县审计局
设立依据 《审计法》(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临朐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临政发[2010]37号)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1号)二、主要职责(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4.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临朐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临政发[2010]37号)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实施程序 依法检查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签订的施工合同。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政府投资审计中心0536-33977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