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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5207-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牌子等事项的通知》(临编〔2013〕27号)1.在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临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并在原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以下金融监管职责:(1)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的申报辅导。(2)负责辖区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申报辅导。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可能产生金融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
实施程序 1.提报材料;2.申报辅导;4.上报审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民间融资机构设立需提报的材料:1、设立申请登记表。按照市金融办制定的《潍坊市民间融资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填写。2、机构发起人关于民间融资机构筹备方案。包括发起人大会(出资人大会)同意出资设立民间融资机构以及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准备金提取方案等。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监管科 0536-31253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