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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4313-000
事项名称 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七条第一款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4〕8号)“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16575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