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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5208-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牌子等事项的通知》(临编〔2013〕27号)1.在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临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并在原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以下金融监管职责:(1)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的申报辅导。(2)负责辖区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申报辅导。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提报材料;2.申报辅导;3.上报审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需提报的材料:1、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封面(关于申请设立XX小额贷款公司竞争选拔试点材料,时间);2、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应制作目录,并制作页码标识;3、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表、股东情况一览表、纳税情况一览表、股东及高管情况表(加盖主发起人、县市区金融办公章);4、县(市、区)金融办出具的同意该单位参与竞争选拔的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的确认;对主发起人上年末的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近三年营业(销售)收入、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上年末和申报日的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监管科 0536-31253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