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5203-000 |
事项名称 |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服务机构等民间融资机构 风险监管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第三条第一款县(市、区)政府是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临编〔2013〕5号)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5.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初审上报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可能产生金融风险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服务机构等民间融资机构公司 |
实施程序 | 1.制定监管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现场检查;3.现场下发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财务审计所需资料(《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监管科 0536-312532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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