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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5202-000
事项名称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初审及变更初审
实施主体 临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国务院令548号)“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2.《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6月鲁金办发〔2010〕9号)第十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第十七条:“按照方便申报和节约成本原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可以由申请人向拟注册县(市、区)或设区市监管部门就近申报……”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省金融办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上述变更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3.《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牌子等事项的通知》(临编〔2013〕27号)1.在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临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并在原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以下金融监管职责:(1)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的申报辅导。(2)负责辖区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申报辅导。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资格要求:1、所有股东条件均符合((1上J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JO] 1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 21号)和《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 34号)等文件 规定;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实施程序 1.提报材料;2.申报辅导;3.上报审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需提报的材料:1、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封面(关于申请设立XX小额贷款公司竞争选拔试点材料,时间);2、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应制作目录,并制作页码标识;3、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表、股东情况一览表、纳税情况一览表、股东及高管情况表(加盖主发起人、县市区金融办公章);4、县(市、区)金融办出具的同意该单位参与竞争选拔的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的确认;对主发起人上年末的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近三年营业(销售)收入、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上年末和申报日的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监管科 0536-31253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