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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4396-000
事项名称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4〕8号)“二、主要职责(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16575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