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4308-000 |
事项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2、《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5月卫生部令第82号)第二十九条 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4〕8号)“二、主要职责(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16575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