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202-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三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发展和改革局 |
设立依据 |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发改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27号)(三)固定资产投资科主要职责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审核、转报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县发改局固定资产投资科0536321993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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