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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0203-000
事项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及对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第二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粮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7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四)负责粮食流通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34560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