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205-000 |
事项名称 |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发展和改革局 |
设立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四十四条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第二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粮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9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四)负责粮食流通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345609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2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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