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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1721-000
事项名称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所列事项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财政局
设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作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款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款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款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132号)二、主要职责(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财政监督处316630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