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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4306-000
事项名称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4]28号)二、主要职责(一)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321974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