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210-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发展和改革局 |
设立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四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粮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4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四)负责粮食流通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345609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7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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