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4310-000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者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用以推销产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第77号)第三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第7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用以推销产品。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4]28号)二、主要职责(一)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321974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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