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4311-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第77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第7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一)提供场地、设备或者仓储、保管及运输等服务的;(二)提供票据、帐号、虚假证明或者代签合同的。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4]28号)二、主要职责(一)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321974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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