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212-000 |
事项名称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仓储条件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发展和改革局 |
设立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粮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7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四)负责粮食流通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345610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7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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