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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0205-000
事项名称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财政、审计、监察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物价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5号)“二、主要职责(八)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任,负责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协调处理价格争议;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   (三)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六)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
实施程序 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县物价局价格管理科 311535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