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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0206-000
事项名称 价格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物价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6号)“二、主要职责(八)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任,负责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协调处理价格争议;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程序 1、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送达《检查通知书》。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3、检查、调查中发现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有关材料,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4、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5、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价格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6、查询、复制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县物价局价格管理科 311535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