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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34380-000
事项名称 对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未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8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4]28号)二、主要职责(一)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321974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