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34381-000 |
事项名称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条第三款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4]28号)二、主要职责(一)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未经CCC认证生产活动的 |
实施程序 | 1、梳理项目、建档立案;2、指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建设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4]28号)二、主要职责(六)开展认证的有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质量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计量认证等工作。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执法队312602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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