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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34384-000
事项名称 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后以主席令第12届第8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第六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第四十七条:“(一)实验室,是指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10〕32号)二、主要职责(三)管理质量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可能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国家、省市局、市局等上级部署检查的;消费者投诉举报
实施程序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或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的情况时,制定检查计划并下发检查文件,检查发现问题后责令整改,验证整改结果是否到位。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相应资质证明、整改证据等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执法队31260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