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34385-000 |
事项名称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并以主席令第9届第33号公布)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山东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第77号):第四条第二款:“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九条第二款:“需要实行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计划实行。”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10〕32号)二、主要职责(三)管理质量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1、《山东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需要实行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计划实行。2、《山东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检查凭证。需要抽取检验样品时,应当填写抽样单,并按照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或者确认的抽样标准,确定抽样数量。所需检验样品,由被检查者提供。 |
实施程序 | 制定计划,下发通知;组织现场检查或抽样检验;组织对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提供检验所需样品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执法队312602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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