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34386-000 |
事项名称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3号):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十条第一款:“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第四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法〔2009〕75号)三、内设机构(六)产品质量监督处。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省市局2009年三定方案出台后,市局方案至今未修订,暂由对口科室对应省市局职能开展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企业产品在各级产品监督抽查中被判不合格 |
实施程序 | 1、下达责令改正通知;2、企业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3、委托质检机构进行产品复检。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整改报告、复查申请、复检所需样品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执法队312602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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