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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34387-000
事项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条件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8日修订,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公布)第六条第(五)款:“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4]28号)二、主要职责(一)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实施程序 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查时,企业需提交: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2、《自查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省质监局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日常检查时,企业应配合做好现场检查。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执法队31260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