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34390-000 |
事项名称 | 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并以主席令第12届第8号公布)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4]28号)二、主要职责(一)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投诉举报或上级部门、市政府要求等 |
实施程序 | 下达任务,制定方案、领导审批,组织检查,结果总结或反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本地制造、修理、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执法队312602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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