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34392-000 |
事项名称 |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4]28号)二、主要职责(一)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投诉举报或上级部门、市政府要求等 |
实施程序 | 1、下达任务;2、制定方案;3、领导审批;4、组织检查;5、结果总结或反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报告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执法队312602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