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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34394-000
事项名称 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12届第4号公布)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修订,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4]28号)二、主要职责(一)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可能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国家、省市局等上级部署检查的;投诉举报
实施程序 由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实施。1、制定计划;2、实施检查;3、发现问题责令改正,应当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相应资质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执法队31260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