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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0230-000
事项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价格法》(主席令1997年第9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实施办法》确定的分工管辖权限对明码标价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第241号政府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工作。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受理举报、投诉并及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物价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7号)“二、主要职责(八)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任,负责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协调处理价格争议;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实施程序 制定方案,下发通知、实地检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有关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检查所311533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