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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44330-000
事项名称 对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51号令),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发[2002]60号)二、主要职责依法对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02)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9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