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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44338-000
事项名称 对未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4 号)《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三定方案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发[2002]68号)二、主要职责依法对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02)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98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