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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44352-000
事项名称 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30号)三、内设机构(八)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执照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02)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12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