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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44363-000
事项名称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41号)三、内设机构(八)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13)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23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