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44379-000 |
事项名称 | 对印刷企业违规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发〔2002〕41号)主要职责(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监督管理商标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以及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29)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39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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