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44382-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商标法》(主席令第6号)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第十九条第三款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 第八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28号)四、直属和派出机构(二)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32)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42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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